“现在,假设老师是公务员,正在依法执行职务,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。”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,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,做出的“我没有杀伤力”的动作。
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?
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“食神”的画面─“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,你还上当!”靠,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么强暴、胁迫的动作啊。
“你放心啦,尽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,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。”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,示意要我动手。
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,虽然确定要做了,却不知怎么表现,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,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。
“蛤?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?那全台湾有99%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!”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。
“那,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?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?”
咦?
我想了想,那应该要很粗暴吧,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,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?
“法条用语同样是”强暴“,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,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,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,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么大,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”强暴“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、拉拉手的程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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