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假设我现在的动作完全没有跟许晋嘉串通,如果有串通就变成共谋共同正犯了,我被判的刑责也不会比许晋嘉轻到哪里;如果我没跟许晋嘉串通,却偶然基于公然侮辱和公然猥亵的决意脱掉赖老师的上衣、撩起她的窄裙、脱掉她的内裤,让她做出这样的动作,这些在刑法上都是轻到不行的小罪;但是许晋嘉发现这个大好机会,在赖老师不及抗拒,我也来不及反应的状况下,就把阴茎插入赖老师的阴道,姑且不论这是趁机性交还是强制性交;造成许晋嘉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,不是他的犯行─男生要强制性交女生也要付出相当的强暴、胁迫手段。现在造成犯行既遂最大的因素就是我对赖老师做出的动作,我把她的大腿分得那么开,性器官完全失去隐蔽,才会被许晋嘉轻而易举地进入身体。
这样难道要论及我帮助犯的罪责吗?“
嗯,客观上来看这确实是个强制行为,虽然陈老师没有性交的故意;但是许晋嘉确实是因为这样才轻易违反老师的意愿性交成功,不把陈老师关几年教训一下好像也说不过去,啧啧,两难。
“所以大家要了解,帮助犯的认定必须具备‘双重故意’,意即:1、行为人有对于正犯特定不法行为提供助力的决意,蔡墩铭老师称为‘共犯故意’;2、促使正犯实现不法行为既、未遂的决意。
蔡老师称为‘构成要件故意’。
但是在实务上,尤其是帮助诈欺的认定上,检察官在这里非常浮滥地起诉,法院也浮滥地做出有罪判决。
只要你租售或借出存摺,最后存摺够诈骗集团所用,你就是诈欺的帮助犯,这里问题很大,实务上完全忽视帮助犯双重故意的内涵。
如果有人拿存摺卷起来强制捅进人家阴道,难道还会变成强制性交的帮助犯吗?
老师一边扛着赖X洁一边讲课,让许晋嘉乖乖地在赖X洁的体内抽插,像个帮助犯版本的火车便当,看起来煞是有趣。
说得没错,老师不过是单纯剥掉赖X洁的上衣和内裤,再撩起短裙、张开赖X洁的大腿(单纯个鬼,明明就已经很过分),结果一个小屁孩跑出来趁机或强制性交人家,这样怎么能把陈湘宜老师也当作是妨害性自主的共犯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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