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?

        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“妨害秘密罪”

        的,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,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、增加学习效果,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,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,也是很合逻辑的啊!

        (注:刑法315条之1,又称璩美凤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:一、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、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无故以录音、照相、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、言论、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)整个事件到最后,虽然花了我们一天的时间讨论怎么报仇,更演了几天的戏,但放长假本来就太闲,找点有意义的事做也不错;何况我第一次玩到F罩杯的豪乳,有点爽。至于后来开学后还跑了几次侦查庭,那也只是增加刑事司法程序的经验,有助于我们大三时修习刑事诉讼法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,解决这个事件后就是农历年了,看到汤智伟能够开心地和家人过年,老师也暂时放下学校和学生的问题,可以悠闲地陪妈妈剖蚵仔,我相信这些牺牲都是值得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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